各旗县市区文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原则上从已经公布的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从已经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从已经公布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有新发现或新认识,且文物价值特别重大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可酌情申报。
二、申报原则
(一)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代表当地地域特色。申报项目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有利于展示地区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重要文化遗存。
(二)突出重点,以完善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申报重点是反映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承载国家记忆、传承红色基因,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存在直接联系,反映新中国和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文物遗存。
(三)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文物构成明确清晰,文物保护状况良好,文物研究、展示、管理工作成果卓著。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项目所在地文物管理所负责制作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我局。申报项目应一处一表,不得“打捆”。
(二)申报项目为非国有产权的,申报前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四、申报时间
(一)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本及材料应于2021年4月28日前报我局。
(二)申报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本及材料应于2021年6月31日前报我局。
(三)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本及材料应于2021年底前报我局。
凡超过申报时限,或申报文本及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全面审核,确保质量。各旗县市区文旅局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梳理属地内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使用情况及其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申报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意见。
(二)规范材料,按时申报。各旗县市区文旅局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填写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随同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汇总表、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一并上报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科。
特此通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