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非遗工作总体安排,市文旅体局将开展第十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3.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4.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推荐申报名额
各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从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推荐。其中,市级名录中已有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数量每个旗县(市、区)不超过2个。市直有关单位可直接推荐。
同等条件下,重点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增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推荐申报函: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市直机关单位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附推荐申报项目清单(附件1);
2.推荐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基本信息、保护单位情况、项目保护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市直属机关单位审核意见等(附件2);
3.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市直属机关单位推荐申报第十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汇总表(附件3);
4.申报片:体现推荐人技艺情况的音像资料(具体要求参照附件4)
5.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布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研究审定、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社会公示,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公示期7天以上。
市直属机关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本部门的推荐申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认真遴选推荐申报项目;
2.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保护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意愿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3.推荐申报期间,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市直有关单位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4.推荐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准确精炼。上报材料格式及份数:
①推荐申报函(附推荐申报清单)纸质1份;
②汇总表纸质1份,附电子版(excel格式);
③申报书纸质版原件1份;
④旗县市区政府同意推荐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⑤电子版材料:
申报书(word格式)
图片10张(jpg格式)
申报片(建议mp4格式)
以上电子版材料分别保存文件夹,刻录光盘或U盘一份。
5.全部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14日前寄达,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文旅体局非遗科 辛凤杰
电话:8184558 15247446746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广电大楼
特此通知。
附件:
1.
第十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清单.xlsx
3.
第十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xlsx
4.
第十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docx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16日